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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创业扶持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

信息来源:连云港瑞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    更新时间:2018-01-22     浏览:2358

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
就业创业扶持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
海州区、连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连云港开发区、东中西示范区、高新区、云台山景区党群工作部、财政局:
为贯彻落实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鼓励全民创业政策二十八条的通知》(连政办发〔2017〕58号),现就相关就业创业扶持资金补贴办法通知如下。
一、一次性创业补贴
(一)补贴对象
市区范围内,初次创业(第一次办理营业执照,下同)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,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。
(二)补贴标准
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。
(三)申领及审核程序
1、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(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)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,填写《连云港市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》(见附件1),并提供以下材料:(1)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;(2)创业者居民身份证、《就业创业证》;(3)6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材料。
2、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、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,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,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,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,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。
二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
(一)补贴对象
市区范围内,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,且正常经营,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,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2个月及以上的创业人员。
(二)补贴标准
按初创实体实际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,具体标准为:带动1人3000元,2—5人5000元,6人及以上1万元。
(三)申领及审核程序
1、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(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)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,填写《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》(见附件2),并提供以下材料:(1)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;(2)创业者居民身份证、《就业创业证》;(3)《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》(见附件3)、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;(4)单位社保代码(单位提供)或《社会保障卡》(个体工商户提供)。
2、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、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,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,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,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,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。
三、创业示范基地(园区)建设补贴
(一)补贴对象
经认定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(园区)。
(二)补贴标准
给予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建设总额5%的适当补贴。
(三)申领及审核程序
1、符合条件的创业示范基地(园区)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,填写《连云港市市级创业示范基地(园区)建设补贴申请表》(见附件4),并提供以下材料:(1)基地资质证明;(2)收款票据。
2、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、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,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,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。
四、创业孵化补贴
(一)补贴对象
市区范围内,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(园区)。
(二)补贴标准
按在创业示范基地(园区)内注册登记,3年内经孵化成功后搬离并在外(本市范围内)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户数,给予基地(园区)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。
(三)申领及审核程序
1、符合条件的创业示范基地(园区)向工商注册所在地(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)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,填写《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》(见附件5),并提供以下材料:(1)入驻创业示范基地(园区)的创业企业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;(2)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;(3)创业示范基地(园区)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;(4)《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成功企业花名册》(见附件6);(5)迁出基地新注册生产(经营)地的营业执照;(6)创业实体搬离基地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材料。
2、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、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,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,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,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,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。
五、创业租金水电补贴
(一)补贴对象
市区范围内,入驻市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(园区)的初次创业人员(创业示范基地已减免创业场地租金的不予补贴)。
(二)补贴标准
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房租(摊位)租金和水电费补贴,按照不超过1000元/人•月的标准据实补贴。
(三)申领及审核程序
1、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(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)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,填写《连云港市市区创业租金水电补贴申请表》(见附件7),并提供以下材料:(1)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;(2)创业者居民身份证、《就业创业证》;(3)单位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水电的税务发票或财务票据。
2、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、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,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,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,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,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。
六、创业项目奖励
(一)奖励对象
经认定的市级优秀创业项目。
(二)奖励标准
按照每个项目5—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(三)申领及审核程序
1、符合条件的项目创业人员,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,填写《连云港市市级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》(见附件8),并提供以下材料:(1)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;(2)创业者居民身份证、《就业创业证》;(3)资金使用预算;(4)收款票据。
2、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、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,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,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入申领账户。
七、企业社保补贴
(一)补贴对象
市区范围内:
1、正常经营1年以上正常纳税、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初创小企业;
2、创业培训结业学员,创办企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;
3、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。
(二)补贴标准
1、据实给予初创企业主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,最长不超过3年。
2、对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,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。
(三)申领及审核程序
1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,填写《连云港市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》(见附件9),并提供以下材料:(1)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;(2)创业者居民身份证、《就业创业证》;(3)创业企业12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材料;(4)创业培训结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;(5)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报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职工分流方案及名单。
2、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申请人的资格、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,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季度汇总,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。
八、创业终止补贴
(一)补贴对象
市区范围内,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,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(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)以上的创业人员。
(二)补贴标准
按照纳税总额的50%、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,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。
(三)申领及审核程序
1、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工商注册所在地(民办非企业向纳税所在地)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,填写《连云港市市区创业终止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》(见附件10),并提供以下材料:(1)注销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;(2)创业者居民身份证、《就业创业证》;(3)创业期内完税证明材料;(4)与纳税总额的50%、最高不超过1万元相对等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。
2、街道(乡镇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、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,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,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复核,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按年度汇总,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。
九、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
(一)领取对象
市区范围内,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。
(二)领取标准
本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。
(三)申领及审核程序
1、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申请,并提供以下材料:(1)创业者居民身份证、《就业创业证》;(2)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,法人是创业者配偶的另需提供结婚证;(3)社会保障卡,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创业者本人的江苏银行账户。
2、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对申请人的资格、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,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入申领账户。
本办法所指市区范围内不含赣榆区,各县(赣榆区)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操作办法。
附件:1.连云港市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
2.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
3.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
4.连云港市市级创业示范基地(园区)建设补贴申请表
5.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
6.连云港市市区创业孵化成功企业花名册
7.连云港市市区创业租金水电补贴申请表
8. 连云港市市级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
9.连云港市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
10.连云港市市区创业终止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
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
2017年4月26日
抄送: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
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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